程序的实质是对权利的尊重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这是西方学者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说过的一句名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程序的重要意义或者是独立价值,至少在表象上基本上得到了从官方到民间、从学届到实务的一致推崇。认识上的“到位”,也促进了我国程序性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按理说,程序性规则体系的完善,带来的应当是法治的一种新景象。然而,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一再警示着这样一种严禁的现实:要么是程序“简略”后的种种不满;要么是程序“繁杂”中的一片指责——无论最后的实体性结果是否得到“公正”体现。
书面上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肯定是会存在一定距离的。导致这种距离的真正原因更需要去发现。一般地,“中国人缺乏程序观念”是通常被提及的一个主要理由。仔细分析,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应当仅仅只是一个托词。
有人曾经作过一个统计,在前些年,一个建设项目从申请到审批下来,需要100余人签字,盖50多个公章;一栋大楼建起来,那就要经过200多道关口,也就是200项检查,每一个项目都必须有公章,也就是200多个公章。近年来有了好转,但精简后的程序关卡,仍然是十分繁琐。这种状况其实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如果你很幸运,能够在预想的短时间内达到目的,“阿弥陀佛”也许会是由衷的表达!
各种“规定”中的环节、步骤、流程,“一个都不能少”!说中国人没有程序的概念,似乎是大冤特冤了。反过来考证,行使公权力的一些公仆们,在约束自身行为——特别是与部门利益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时,程序性的要求或关卡,能免则免、能避则避,又是一个见惯不惊的现象,“没有程序意识”似乎也说得过去。
想起了一个笑话:(神七发射成功前)美国人问中国人,我们飞船上天都是好几个人,怎么你们中国就只有一个、两个呢?中国人说,你们美国人不知道,中国飞船上去三人,就会“斗地主”,去四人就会打麻将,谁来干活啊?笑话归笑话,但中国人喜欢“小赌悦情”却是客观存在的。不管是大赌还是小赌,除了极少数人会做“老千”外,参与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其实也是程序意识最强烈的人:“三缺一”时,来了一个人,大家坐下来,你先我后、清一色算四番、每番1元的基数,......。说定后大家都遵守,几乎很少有反悔的。“中国人缺乏程序意识”真的非常片面。
如此看来,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传统习惯的认识很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检讨了。只停留在“进一步强化程序观念”的层面上,我们可以通过“法制化”的方式,达到完备的、书面化程序性要求;也可以按照程序的规则去走完至少在表面上让人无懈可击的过场。但是,我们还需要追问的是:这样一来,我们就能真正充分认识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并进而实现了法治化的要求了吗?
事实上,各种对公民的繁琐程序和对自身的程序简略,反映出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实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没有对权力姿意的限制和对权利的尊重,再“完善”的程序也只是会成为权力扩张和对权利剥夺的道具。没有与利益相关的程序限制和惩处,就如同没有赌场上对违反规则的人的利益惩罚(例如香港电视剧中的残忍惩处、亲朋好友“悦情”中的鄙视和情感远离),再“先进”的程序也会遭到破坏。
法治的实现在于法律秩序的生成;法律秩序的生成,以具备相应法律问题的操作流程为条件;相应法律问题操作的程序,首先需要有对权利的尊重和把握。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不被“程序”的假象所迷惑,以权利为切入点,也许才是根本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