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目的还是手段?
身处最基层的司法实务部门,很难有高深的理论功底对目前正在涌动的、有关司法改革——特别是司法独立问题的讨论提出自己的异类观点并进行佐证。况且,能够随手“擒来”的资料也不允许。也许,所能做到的只是谈出一种感觉。
我的这种感觉是,在目前“司法独立”究竟走向何方的争论中,无论是“挺独派”还是“反独派”(确切地讲,应当是指那些赞同、支持或坚持“领导”或“至上”的群体,但这些人也没有一人声称反对“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乃至折衷主义者——且归为“改良派”吧,在有意与无意之中,似乎都表露出这样一个认识:司法独立是目的。或者说,司法要不要独立?司法是绝对独立还是相对独立?司法应当是“独行侠”还是必须融入社会?等等,争论中的多数自觉不自觉地把“司法独立”预设为讨论的目标追求或价值归属。
严格地说,这种感觉也是不足以用“正确”来定性的。毕竟在争论各方的其他论述和谈话中,甚至也包括同样一篇谈论“司法独立”的文章中,“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终极价值和追求目标还是得到普遍承认的。由此,也必须由此角度出发,“司法独立”其实只是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个手段而也。遗憾的是,当我们在讨论“司法独立”这个问题时,又总是习惯于把它作为“目标”而将其他同样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降低为“手段”的“手段”(而且自己也存在这种模糊)。
不妨略举近期争论中的几个例子:在《贺卫方:不走回头路》一文中,
无论是站在什么立场,也不管是持怎样的观点。在我看来,这里面都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司法独立,司法精英化、职业化、大众化,甚或“三个至上”,在不经意间互换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了!
事实上,讲司法独立,是为了保障司法的最终结果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谈司法精英化、职业化;论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也离不开“公平正义”这一内涵。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有着相同的归宿。既然它们都是“手段”,也就很难说要其中的哪一个要为另一个服务的问题。
当然,同为“手段”,也存在熟轻熟重的关系之争,而且就实践来看,也必然会导致“此长彼消”的困惑。这里,也就有了如何平衡——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怎样抓住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问题。我想,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不是“舍我其谁”的强硬立场。同样地,这才是法律人当前首先应当着重研究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