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奥运会报道要尊重运动员隐私权 2008-08-22

 

  奥运会来了,国内诸多媒体的目光,都转向了那片每天都在创造奇迹的运动场。

  电视上滚动播放着我国运动员摘金夺银的精彩时刻。从陈燮霞获得第一块金牌起,记者就总能在第一时间赶到运动员的家里,采访其父母、亲友,向观众披露运动员在现实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在媒体的渲染下,我们也就事无巨细地知道了运动明星在生活中的另一面。

  这种自由而宽松的报道气氛,彰显了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新闻自由的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民众对资讯的渴望和猎奇心。但其中可能存在的盲点是,我们的媒体有可能忽视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布兰代斯教授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保护个人的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隐私权被很多国家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诚然,知情权也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报道社会民众感兴趣的事件和人物,是新闻媒体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但这是以不侵害个人隐私权为前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是其中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从早期的遽美凤偷拍光碟事件,克林顿性丑闻,到“艳照门”事件,都凸显了公共人物隐私权面临的窘境。

  何为公众人物?通常而言,公众人物是指因特殊的地位或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的人,他们掌握着社会的权力资源、财富资源或智力资源,能吸引最多数的民众注意力。政府官员、公共活动家、科学家、企业家、影视明星、运动员以及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是最常见的公众人物。他们之所以成为公众人物,除了自身的与众不同外,往往是因媒体的广泛传播。

  因此很多明星都希望媒体可以多关注他们,甚至有意“炒作”他们。由于公众人物的很多行为,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要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客观上也要求加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程度。例如,政府官员私下接受请客送礼,有可能涉及腐败,媒体予以公正报道,可以证实或澄清一些民众的猜疑。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必要的舆论监督有接受和容忍的义务,这也是让民众信赖的重要保证。从这种意义上说,公众人物选择了聚光灯下这个舞台,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一部分隐私。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公众人物的行为和生活,并不必然都与公共利益相关。他们也希望在民众关注的背后,有一块属于自己的不被打扰的空间。公众人物的身体隐私、个人住宅、私生活以及一些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在保护之列。

  但是,在大众传媒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受众多寡被当作衡量媒体运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吸引公众眼球也成为很多新闻报道者孜孜以求的效果。而很多公众感兴趣的采访和报道,一旦涉及公众人物,很容易侵犯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并未单独规定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皆考虑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以何为界?我个人认为,任何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公众人物进行的报道,都不能不合理、不必要和不谨慎地涉及其隐私。所谓不合理,是指对公众人物隐私范围和程度的公开,超过了基于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违背了新闻道德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例如,克林顿性丑闻案中对于一些性行为的细节描述,包含很多低俗淫秽成分,让很多普通民众感到反感,就被认为是很不合理的;所谓不必要,是指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的,相关信息对于增加公众知情权并无裨益,例如运动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和生活习惯,可能就不是公众必须知道的;所谓的不谨慎,是对媒体报道者心态的提醒,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一旦被披露,造成的消极影响或伤害可能是无法消除的,这是对被报道者的不尊重,也是对新闻报道的不负责。

  奥运会的报道,是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关注的大事。我们希望媒体可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但也要尊重运动员们的隐私。对一些可能过于私人的问题进行不当的详细报道,对当事人会产生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我们的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的运动员也概莫能外。


  发表时间: 2008-08-22  浏览次数: 640  栏目: 口无遮拦
最近访客(注册用户)
 
 九色玫瑰 评论: 2008-08-24 13:23:29

一朝成名天下知,挖掘隐私在昔日。
回应  发信  评论时间: 2008-08-24 13:23:29
 刺桐红 评论: 2008-08-24 14:12:43

只怕接受采访也是政治任务之一,至于没拿金牌的,想上电视,连机会都没有。不过多曝光一些也是好的,要不大家怎么知道底层运动员的辛酸以及当局的一些内幕,比如体操运动员不足16周岁?
回应  发信  评论时间: 2008-08-24 14:12:43
 发表评论

登录 以后再发表评论。
 
About Me

从中南,到人大,到北大,再到法大,虚度十余年光阴,一直在门外流浪。不知道何处是我的家园?(MSN:danhon@163.com)
  http://law.fatianxia.com 

Control

你的邮箱:
你的密码:

Category

· 首页
· 学海无涯 (35)
· 口无遮拦 (75)
· 胸无城府 (20)
· 书囊无底 (5)
· 百无一用 (16)
· 回味无穷 (5)
· 无所事事 (10)
· 全部文章 (244)

Newlog

· 吴法天:老楼要求撤案的申请信
· 吴法天:犯罪,只在一念之间
· 吴法天:杨佳案反映的是社会的病态
· 《证据科学》2009年约稿函
· 吴法天:关于陈水扁案的讨论
· 吴法天:斯人已逝,追忆枉然
· 吴法天:当面对无法无天的法官
· 何家弘:《特免权制度研究》序

Recent Comments

· 人是否是杨佳杀的,一直是疑点,其后才轮上精神病鉴定,我是...
· 我不同意吴法天的这些论调,我认为首先你并没有关注杨佳案,...
· 人们对一件事情有不同看法是很正常的事情。吴法天有他的看法...
· 无法天先生您作为一个法学学者,竟然说出这样的话来,我感到...
· 期待拜读...
· 小吴,你是吴衙内的什么亲戚?/我告诉你,我有亲戚当警察,...
  ----- 对评论的回应 -----
· 别含沙射影 你狗眼看人啊 你也明白 很多的所谓法律...
· 1,2,3只是个注册排号问题,一个简单的网络常识,你拿这...
· 吴法天你才乌烟瘴气呢。 怎么说话,我看着来气。...
· 这个话问得有问题。是出示了,但不能有效证明。 反之,则...
· 大约上海某中院缺吴法吴天的审判员。...
· 以上吴法天逻辑不通,打住吧,越说越胡搅蛮缠了。...

Recent Message

· 加为我好友
· 发站内短信

Links

· 无法无天
· 吴丹红法律工作室
· 电子图书库

Friends

· 江夏侯
· 一剪梅
· 金南川
· 京兰客
· 刺桐红
· 何亚福
· 思法人
· 山里人
· 追遠堂
· 法盲人
· 法天下
· 荆州国安
· 听雨庄主
· 天籁之思
· 睡龙先生
· 法律学堂
· 楚天一笑
· 月思星念
· 风语清扬
· 冰破而生

Search

搜索文章:

Statistics

· 日志数: 244
· 访问数: 255329
· 评论数: 1678
· 建立日期:2007-05-31

法天下:法治天下,思想中国   执行时间:281.25 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