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独立、乃至权力分立问题上,一些人心间总挂着一丝担心:你独立了、他独立了,是不是把“领导”抛开了?这种担心,家长主义的情结甚浓,以家长的博大情怀,护卫家庭安定、家园安宁的心思豁然。二十年前,一剪梅在撰写《全能主义与中国悲剧》时,就痛感到我们家长的善良和不易。当然,同时也痛感到在这种全能主义的家长制背后,家庭成员们“身在福中不知福”,今天要权、明天要利,让家长们身心俱疲、也让家庭成员们不思自我开拓的悲哀。全能主义的家长制政体,既需要一个权力无限、庞大而无可比拟的利维坦,当然也需要利维坦为此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心智。
回头思考,实践的逻辑是否真如此?人们所见识的利维坦倒是庞大无比的,但利维坦却往往空有指手画脚的功夫。以司法为例,利维坦一边要求司法必须服从“领导”,一边又强调司法和法官必须为“错案”独立承担责任。许多年前,不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纷纷推行所谓的“错案追究制”。但其运行效果,不无尴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要让我独立承担责任,我也巴不得把案件的审理推给“审委会”,以合理规避所谓“错案”风险。记得苏力就曾以此论证过基层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事实合法性”的,其实,也就是提供给法官转嫁“错案”责任风险的“合法性”。
尽管近十多年来,我们经历了一些个司法改革的“洗礼”,但如所周知,法院的司法独立、法官的独立办案,长期以来,都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只是如今,连这句空洞的口号也是多余,“领导”必欲撕下当今中国司法的这块遮羞布,让它被所有有权有钱、有声有势的“领导”们任意侮辱、肆意耍弄!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或者法官的“错案”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是由事无巨细、手把手教导法院、法官如此这般的“领导”承担,还是由法院、法官自己承担?在逻辑理论上,这当然不应存在什么问题:既然“领导”决定一切,决定法官如何办案,则办案的责任,“领导”自然也就责无旁贷。一旦“领导”推脱敷衍,至少家庭成员们可以说:真不是一位好“领导”啊!可实践的逻辑,似乎并不青睐这种逻辑理论:你法院做出了成绩,一切应归于“领导”好;你法院走了所谓弯路,“领导”和你没商量,就是要革你那“司法改革”的命!
据说最近正在走回头路的所谓司法改革,毫无疑问,是近十年来在“领导”领导之下的改革。倘若其果真出了问题,也首先需问责“领导”,才符合逻辑理论的。但遗憾的是,人们从未听闻“领导”有半点忏悔、检讨,反之,永远正确的“领导”如今又挥巨手、发号召,批判司法独立、司法改革的谬误,张扬执政党至上、人民至上的追求,追讨别人家的种种“责任”,而自身对以往的“责任”却若无其事一般!这样一个只愿干预一切权力,却不愿付出半点责任的“领导”,自然和家长制下的家长还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在家长制下,尽管家长凌驾于众家庭成员之上,但毕竟还肩负着让所有家庭成员都幸福美满的责任。
权力(职权)和责任(职责)从来都是一体之两面。“领导”要人家承担责任,必须充分给人家赋予其权力。既要司法者承担个案审判之“错案”责任,又把一切权力揽在怀中,不赋予法院、法官独立审判之权力,天底下哪有此等怪异的逻辑?国人早就知道:“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只能发生在那些糊涂的骑手之行为中。一位精明的骑手,不但要让马儿奔腾千里,而且一定要把马儿喂的膘肥体壮。这似乎就是人们生活、行为的常理、常情、常识嘛!可“领导”为何总是不明白这一点?记得吴家麟先生在二十年前演讲时,总喜欢用“我当家,你做主”,来比喻、批判那种虚假民主体制给国民可能带来的欺瞒、灾难。可如今,二十年已然过去,“我指挥,你负责”的情形,和往昔相比,究竟改变了多少!倘不改变,怎能调动起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又如何能在逻辑上、道义上把法律遭劫、政令败坏、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责任一股脑儿推卸到“一府两院”身上?
很多人喜欢用一介草民来形容自己,一剪梅确实只是一位再普通不过的公民。可生逢一个追求民治与法治的时代,也就对自己这个公民称号,看的格外重要了。这不禁让一剪梅想起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做名片,介绍自己的周广立先生。当年,一剪梅建议他把“农民”二字改为“公民”,既符合法意,也应其追求。许多年过去了,却没有再问过他改了没有。如今一剪梅在作业之余,一而再、再而三地讨论悖乎当前形势,有违“领导”旨意的司法问题,自觉是作为一位公民运用言论权利的荣耀。尽管最近有读者一再建议一剪梅写文章时,要小心点,特别在这“非常”时期,更要格外小心,谨防被抢打出头了。但一剪梅在感激这些朋友们的提醒之外,仍然坚信、并坚守一位以思想为业的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所以,面对类似这种没有独立权力,就不负独立责任的基本常识、常理、常情,一剪梅仍然愿意不断地写下去,直到这些常识、常理、常情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得到最基本的尊重。